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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8年重点高校招收农村和贫困地区学生工作的通知
时间:2018-04-02    访问:

   粤教考函〔201816

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8年重点高校

招收农村和贫困地区学生工作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教育局、招生办公室(考试中心),各有关普通高校: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落实《教育部关于做好2018年重点高校招收农村和贫困地区学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181号)(见附件1)、《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粤府〔201617号)要求,进一步促进教育公平,缩小区域入学机会差距,拓宽农村和贫困地区学生就读重点高等学校升学渠道,提高我省农村和贫困地区学生就读重点高校的比例,现将我省2018年实施“高校专项计划”和“地方专项计划”的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招生高校与专业、实施区域和对象及招生方式

(一)实施高校与专业。高校专项计划”招生院校为教育部直属高校和其他自主招生试点高校,招生学校及专业详见教育部阳光平台。地方专项计划招生院校由我省部分本科高校承担,招生专业以我省产业转型升级、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提供支撑的理工类专业以及贫困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急需的农林、医学、师范等专业为主,招生学校及计划数详见附件2省招生办公室在6月份通过《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专业目录》向社会、考生公布在我省实施高校专项计划地方专项计划的高校及具体专业。

(二)实施区域和对象。为落实教育部(教学20181号)“重点大学招收农村学生专项计划”要求,以及我省扶贫开发工作会议关于重点支持原中央苏区、欠发达革命老区和少数民族地区脱贫攻坚的精神,2018年,我省实施高校专项计划地方专项计划的区域界定为原中央苏区县、欠发达革命老区县、少数民族自治县及我省原扶贫开发重点县。实施区域共30个县区,具体实施区域见附件3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粤府〔201563号)关于在全省范围内取消农业、非农业以及其他所有户口性质划分的要求和实际,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城乡区域的划分标准,根据2017年度广东省最新行政区划调整,我省将高校专项计划地方专项计划实施对象确定为上述实施区域中,除县级政府所在地的主城区即县级政府所在地的乡(镇)或街道办事处以及与之联接的乡(镇)或街道办事处之外的考生。具体实施区域名称在广东省教育考试院网站查询。

(三)招生方式。“高校专项计划”的录取工作实行单独志愿(不得与其他自主招生类型兼报)、单独投档录取,录取时间原则上与自主招生同时进行。入选考生高考成绩总分原则上不低于相关高校录取标准。地方专项计划实行单独划线,平行志愿投档的录取方式。地方专项计划录取以《广东省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校招生录取批次调整工作的通知》(粤招办普〔201814号)规定为准。

二、报考条件

符合我省普通高校招生统一考试报考条件,并符合下列条件的考生,可以报考高校专项计划地方专项计划

(一)考生本人及父亲或母亲或法定监护人的户籍在实施区域,且为除县级政府所在地的主城区即县级政府所在地的乡(镇)或街道办事处以及与之联接的乡(镇)或街道办事处之外的户籍。考生本人具有上述区域连续3年以上户籍,户籍时间计算节点为2018831

(二)考生本人具有户籍所在县区高中连续3年学籍并实际就读。

(三)报考高校专项计划地方专项计划的考生高考成绩预计分别达到省招生委员会确定的高校专项计划地方专项计划录取相应的分数线。

三、填报志愿

高校专项计划地方专项计划填报志愿时间以省招生办公室6月份印发的《关于做好2018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网上填报志愿工作的通知》为准。

四、报考方式和资格审查公示

(一)报考方式

1.“高校专项计划”报名申请。根据教育部统一安排,符合条件并有意向报考的考生须于410前在教育部阳光高考平台上查看教育部直属高校和其他自主招生院校的招生简章,了解各学校招生要求,在“教育部阳光高考平台”(http://gaokao.chsi.com.cn/gxzxbm)进行申报,并于4110日期间,凭考生号和密码在广东省普通高考报名系统(http://www.eeagd.edu.cn/pgks”中完成报名申请。未在规定时间内同时在“教育部阳光高考平台”及“广东省普通高考报名系统”中完成报名申请的考生,视为自动放弃报考“高校专项计划”资格。

2.“地方专项计划”报名申请。41410符合条件的考生凭考生号和密码在广东省普通高考报名系统(http://www.eeagd.edu.cn/pgks中完成报名申请。逾期不再受理“地方专项计划”报名工作。

3.“高校专项计划”及地方专项计划考生资格审核工作按照报名点属地原则,实行先网上申报后审查资格的方式。考生申报时,系统将采集考生姓名、考生号,考生及考生父亲或母亲或法定监护人的户籍所在的市、县、镇(街道办事处)、村委会(居委会)信息,以及考生三年的学籍信息。考生在申报父亲或母亲或法定监护人信息时仅需申报符合条件的一位人员相关信息。

(二)报考资格审核

1.审核时间、程序。

1)资格初审。413日前,已完成网上报名申请的“高校专项计划”及“地方专项计划”考生在规定时间携带本人居民户口簿原件、复印件前往所在中学、县(市、区)招生办报名点进行资格初审。报名点根据考生网上审核表、户口簿、及学习经历等资料进行考生资格初审。报名点必须派专人认真核对考生在网上申报的各项信息与考生户口薄原件、学习经历实际情况(应届生)及学习经历证明(往届生)呈现的信息是否完全相符,在信息完全相符的考生户口簿复印件上加具“与原件相符”意见,报名点初审人员签名并加具公章。对于因行政区域撤并或名称调整,考生资格审核表上申报的户籍信息与考生户籍证明上呈现的信息不完全相符的,考生必须提交由考生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两者实属同一区域证明,方能审核通过,否则视为虚报信息。中学、县(市、区)报名点不得受理由考生手工填写或预先打印的资格审核表。所有考生提交的证明材料复印件必须由报名点初审人员核验原件后加具核验意见并签署姓名及加盖公章。因报名材料不规范而造成考生资格审核不通过的,由县(市、区)招生办、中学报名点负责向考生解释。

报名点在网上将初审合格的考生设置“农村专项计划资格标志,打印《广东省2018年重点高校招收农村和贫困地区学生报考资格审核表》(以下简称审核表,同时适用于“高校专项计划”及“地方专项计划”考生,见附件4)交由考生签名确认,供各级审核使用。

报名点在网上打印《2018年重点高校招收农村和贫困地区学生资格审核通过考生名单汇总表》(以下简称汇总表,同时适用于“高校专项计划”及“地方专项计划”考生,见附件5),按汇总表所列考生号的顺序汇总排列考生资格审核表及相关证明材料,并分别在汇总表、审核表上加具有关负责人签名及公章,在416日前将汇总表、审核表以及考生相关证明材料送到县(市、区)招生办。

初审完成后,由中学报名点在校内公示本校初审通过的考生名单,县(市、区)招生办报名点公示初审通过的社会青年考生名单。

2)资格复核。419日前,相关县(市、区)招生办对中学报名点报送的考生材料进行资格复核,在网上将复核合格的考生设置同意标志,在网上分别打印本县(市、区)汇总表,并在汇总表及考生资格审核表上加具有关负责人签名及公章,将汇总表、审核表及考生相关证明材料上报地级市招生办,并在县(市、区)招生办网站或指定区域公示复核合格的考生资格名单。县(市、区)招生办不得受理中学报名点提交的、未按照有关要求核验并加具核验意见的考生报名材料。

3)资格审核。相关地级市招生办对县(市、区)招生办报送的考生材料进行考生资格审核,在网上将审核合格的考生设置同意标志,在网上打印本市汇总表,并分别在汇总表、审核表上加盖公章,并于423日前汇总表(EXCEL版及加盖公章后扫描的PDF版)报省招生办公室。逾期未报送合格考生数据而产生的遗留问题由相关地级市招生办负责解释。

省教育厅与省公安厅、省招生办公室进行考生资格联审审核通过后,在省教育考试院的网站上予以公示。

4)借考的往届考生资格审核。符合“高校专项计划”及“地方专项计划”报考资格的跨市、跨县借考的往届生,须回原高中阶段就读中学(即原贫困地区就读中学)开具高中三年连续就读的学习证明,并加盖就读学校公章。在资格初审阶段,报名点根据考生提供的户口簿、学习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进行资格审查。

2.考生资格公示

考生资格审核通过后,由地级市招生办公室公示本辖区内所有报考考生名单。对公示后有异议的考生,由地级市招生办进行调查,地级市招生办公室确认不符合报考条件的考生,在高考报名时不能填报“高校专项计划”和“地方专项计划”。录取结束后,省招生办公室将所有被“高校专项计划”和“地方专项计划”录取的考生名单在网站上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五、保障措施

(一)严格考生资格审核,深入实施阳光工程要认真做好考生报考资格的审核工作,层层落实工作责任,充分利用公安户籍系统、中小学生学籍系统和高考报名系统信息,细化资格审核办法,逐步建立省、市、县三级的教育、公安等多部门联合审核工作机制,严防高考移民和资格造假行为,确保考生报名信息、纸质档案和中小学生学籍系统信息内容一致,确保高校专项计划地方专项计划真正惠及农村和贫困地区的考生。要进一步扩大信息公开内容,增强信息公开实效,及时公示资格审核通过考生的姓名、性别、学籍学校、实际就读情况、本人及父亲或母亲或法定监护人户籍地信息,各单位公示时间不少于10天,网站公示信息保留至年底。

(二)加大宣传力度,确保家喻户晓。各有关地级市及高等学校要充分利用主流媒体和新媒体,对高校专项计划地方专项计划的招生政策、招生计划、报考条件、资格名单、录取分数、录取结果等信息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发挥电台、电视、报纸、网络及各类新媒体的积极导向作用,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解读,让考生和社会充分知晓相关政策内容,积极营造良好的舆论和社会氛围,做到政策宣传到位、报考组织到位、管理措施到位、服务保障到位,确保高校专项计划地方专项计划有效有序实施。

(三)强化监督,加大违规查处力度。

要加大对专项计划招生中的出现的弄虚作假、暗箱操作、徇私舞弊等违规违纪行为的查处力度,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姑息。对伪造、变造、篡改、假冒户籍学籍等虚假个人信息和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考生,均应当认定为在国家教育考试中作弊,取消专项计划报名和录取资格,同时取消其当年高考报名、考试和录取资格,并视情节轻重给予3年内暂停参加各类国家教育考试的处理。对在考核、录取过程中出现违规行为的学校、单位和个人,要按照《教育法》以及《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6号)有关规定严肃处理,依法追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责任。对考生违规违纪的,取消高考报考或录取资格,已经入学的取消学籍。对公职人员违规违纪的,要通报其所在单位,并由其所在单位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对直接责任人和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要依纪依规严肃追责问责。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请各地市教育局速将本通知和《教育部关于做好2018年重点高校招收农村和贫困地区学生工作的通知》转发至本市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高中阶段学校。

附件:1.教育部关于做好2018年重点高校招收农村和贫困地区学生工作的通知

2.广东省2018年实施“地方专项计划”本科院校招生计划安排

3.广东省2018重点高校招收农村和贫困地区学生实施区域

4.广东省2018重点高校招收农村和贫困地区学生报考资格审核表

5.广东省2018重点高校招收农村和贫困地区学生资格审核通过考生名单汇总表

广东省教育厅

2018328

(联系人:杨越 020-89338633

 

 

 

 

 

附件1

教学〔2018〕1号

教育部关于做好2018年重点高校招收农村

和贫困地区学生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校招生委员会、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各高等学校:

2018年重点高校招收农村和贫困地区学生工作要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继续实施国家专项计划、地方专项计划和高校专项计划(以下统称为专项计划),完善长效机制,进一步促进教育公平。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格报考条件

1.国家专项计划定向招收贫困地区学生。招生学校为中央部门高校和各省(区、市)所属重点高校,实施区域为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县、国家级扶贫开发重点县以及新疆南疆四地州。报考学生须同时具备下列三项条件:(1)符合2018年统一高考报名条件;(2)本人具有实施区域当地连续3年以上户籍,其父亲或母亲或法定监护人具有当地户籍;(3)本人具有户籍所在县高中连续3年学籍并实际就读。

2.地方专项计划定向招收各省(区、市)实施区域的农村学生。招生学校为各省(区、市)所属重点高校,具体实施区域、报考条件由各省(区、市)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实施区域要对本省(区、市)民族自治县实现全覆盖。

3.高校专项计划定向招收边远、贫困、民族等地区县(含县级市)以下高中勤奋好学、成绩优良的农村学生。招生学校为教育部直属高校和其他自主招生试点高校,具体实施区域由有关省(区、市)确定。报考学生须同时具备下列三项基本条件:(1)符合2018年统一高考报名条件;(2)本人及父亲或母亲或法定监护人户籍地在实施区域的农村,本人具有当地连续3年以上户籍;(3)本人具有户籍所在县高中连续3年学籍并实际就读。有关高校可在此基础上提出其他报考要求并在招生简章中明确,确保优惠政策惠及农村学生。

根据中央有关文件精神,国家专项计划实施区域的贫困县脱贫后2018年仍可继续享受国家专项计划政策。有关省(区、市)要严格执行国家专项计划确定的实施区域,不得擅自扩大范围。有关省级招生考试机构须将本省(区、市)确定的高校专项计划实施区域提供给有关高校。各省(区、市)可根据上述报考条件要求,制订具体报名实施细则。

二、严格资格审核

专项计划考生户籍、学籍资格审核由各省(区、市)负责组织。各省(区、市)要严格执行专项计划报考条件,完善资格审核办法,逐级落实工作责任。进一步健全省、市、县三级教育、公安等多部门联合审核工作机制,充分利用高考报名系统、公安户籍系统和中小学生学籍系统,认真核查考生报名信息、纸质档案信息、中小学生学籍系统信息,确保考生户籍、学籍真实准确、内容一致。要根据本地推进城镇化和户籍制度改革情况,科学合理确定地方专项计划和高校专项计划实施区域的农村范围,并据此进行农村考生资格审核和复核。城乡区域划分标准可参考国家统计局发布的有关标准。高校专项计划其他报考条件由招生高校审核,有关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和中学要予以积极配合。有关高校要在考生申请、录取和新生报到环节认真开展考生资格核查,逐人核查考生报名材料、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等信息。对存疑的考生,要及时商请有关教育行政部门或招生考试机构复核,坚决取消不符合实施区域、学籍、户籍等要求的考生资格。

三、严格招生管理

1.严格国家专项计划招生办法。国家专项计划招生办法按照教育部等部门《关于实施面向贫困地区定向招生专项计划的通知》(教学〔2012〕2号)要求执行,在本科一批前开始投档录取,录取分数原则上不低于招生学校普通类招生所在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对于合并本科录取批次的有关省份,国家专项计划在本科批次前开始投档录取,录取分数不低于本科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高校同批次内生源不足时,不得将未完成的专项计划调整为普通计划,应通过多次公开征集志愿方式录取或调整至有合格生源的省份录取。经征集志愿仍未完成的计划,应适当降分录取。对有政审、面试、体检等特殊招生要求的高校或专业可安排在提前批次录取。

2.完善地方专项计划招生办法。各省(区、市)要综合考虑有关高校招生实际、实施区域农村考生情况等因素,合理确定地方专项计划的投档办法和录取要求。有关高校生源不足时,要采取多次公开征集志愿、适当降分录取等措施,努力完成招生任务。

3.优化高校专项计划招生办法。高校专项计划招生办法由有关高校确定并在招生简章中明确,录取分数原则上不低于有关高校普通类招生所在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有关高校要加强工作总结,充分考虑实施区域基础教育实际和农村学生特点,优化录取方案,提高考生录取机会。鼓励高校结合考生申请情况安排分省招生计划,依据考生高考成绩和填报志愿进行录取。有关高校要加强与省级招生考试机构的工作衔接,及时将高校专项计划招生简章、分省招生计划等报送有关省级招生考试机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要会同高校做好考生志愿填报、录取等工作。3月底前,有关高校公布招生简章、考生完成报名申请。4月底前,有关省(区、市)完成考生基本条件审核并公示通过审核名单。5月底前,有关高校完成考生其他条件审核并公示通过审核名单。

2018年国家专项计划、地方专项计划和高校专项计划的招生计划安排由我部另文部署。

四、加大宣传服务

1.加大招生宣传力度。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有关高校和中学要进一步加大专项计划的宣传力度,通过电视电台、报纸报刊、微信微博、专题讲座、咨询热线等形式,广泛开展宣传咨询。及时向考生印发报考指南、填报须知、招生简章等宣传材料,让广大考生充分知晓专项计划的报考条件、录取办法、就业政策等内容。有关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和高校要主动深入中学,为考生提供面对面的政策解读,切实提高宣传实效。

2.创新考生服务举措。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招生考试机构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强化部门协作,扩大信息共享,简化报名和资格审核办法,为考生提供更加便捷的报考服务。有关高校要简化招录程序,积极探索在当地开展现场考核或网络考核等方式,减轻考生应考负担。优化招生专业结构,努力满足考生专业发展需求。加大对贫困家庭学生的政策倾斜,达到有关高校投档要求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加大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特别对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的经济资助和学习辅导,帮助专项生顺利完成学业。有关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和中学要为高校在当地开展招生宣传、现场或网络考核等工作给予必要的条件支持。

五、加大违规查处

1.加大信息公开公示。各地各校要认真落实招生信息十公开要求,及时公开公示有关信息,接受考生、学校和社会的监督地方各级招生考试机构和中学要及时将通过专项计划报考资格审核的考生姓名、性别、学籍学校、就读学校、本人及父亲或母亲或法定监护人户籍地等信息分别在省、市、县招生考试机构网站和中学校内公示。有关高校要及时将通过高校专项计划报名资格审核的考生名单、入选资格考生名单、录取标准和录取结果等信息分别在学校招生网站和教育部阳光高考平台公示。各地各校要完善举报核查机制,及时处置各类信访问题,做到件件有结果。

2.从严查处违规行为。对在专项计划报名、考试、录取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严格按照有关法律规定严肃处理,依法依规追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责任。对伪造、变造、篡改、假冒户籍学籍等虚假个人信息和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考生,均应当认定为在国家教育考试中作弊,取消专项计划报名和录取资格,同时由有关省级招生考试机构或教育行政部门取消其当年高考报名、考试和录取资格,并视情节轻重给予3年内暂停参加各类国家教育考试的处理。对有关学校、单位和公职人员违规违纪的,依据相关规定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有关人员,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请各省级高校招生委员会将本通知转发至本省(区、市)各级高校招生委员会、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有关高校和高中教育阶段学校。

教 育 部

 2018年2月26日

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务院扶贫办

附件2

广东省2018年实施 “地方专项计划”

本科院校计划安排

学校代码

学校名称

计划

10560

汕头大学

30

10564

华南农业大学

230

10570

广州医科大学

60

10571

广东医科大学

100

10566

广东海洋大学

180

10572

广州中医药大学

60

10574

华南师范大学

160

10590

深圳大学

130

11078

广州大学

220

11845

广东工业大学

270

11846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

130

12121

南方医科大学

60

11819

东莞理工学院

60

11847

佛山科学技术学院

60

合计

1750

附件3

广东省2018年重点高校招收农村和

贫困地区学生实施区域

实施区域所属地级市

原中央苏区、欠发达革命老区

民族

自治县

原扶贫开发

重点县

韶关市

南雄市

乳源瑶族自治县

新丰县、

乐昌市

梅州市

梅江区、梅县区、大埔县、丰顺县、五华县、平远县、蕉岭县、兴宁市

汕尾市

城区、陆河县、海丰县、陆丰市

河源市

龙川县、连平县、和平县、紫金县

东源县

清远市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连南瑶族自治县

阳山县、

连州市

潮州市

饶平县

揭阳市

揭西县、惠来县、普宁市

惠州市

惠东县

注:1.已列入原中央苏区、欠发达革命老区、民族自治县的,在原扶贫开发重点县栏目中不再重复列出;2.县级政府所在地的主城区〔即县级政府所在地的乡(镇)或街道办事处以及与之联接的乡(镇)或街道办事处〕不列入实施区域。

 

 

 

 

 

附件4

广东省2018年重点高校招收农村和

贫困地区学生报考资格审核表

考生姓名

考生号

性别

出生

日期

身份证号

籍贯

电话手机

考生户籍

市 县 镇 村委会(居委会) 派出所

入户

年月

家庭住址

市 县(区) 镇(街道) 村(居委会)

就读情况

年级

就读学校

学籍学校

起止日期

就读学校

证明人

起止日期

学籍学校

证明人

高一

高二

高三

备注

法定监护人情况

称谓

姓名

身份

证号

电话

手机

户籍

市 县 镇 村委会(居委会) 派出所

入户年月

重要说明:1.只填写一位符合条件的法定监护人信息;2.考生的法定监护人应为父亲或母亲,如因特殊情况,法定监护人非考生父亲或母亲,须提供当地派出所或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3、如考生法定监护人为父亲或母亲,考生提供的户籍材料证明须能清晰呈现法定监护人与考生之间的亲子关系。

本人保证所填报信息真实、有效。如有虚假或伪造,本人愿意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

考生签名: 年 月 日

毕业中学审查意见

县(市、区)招生办意见

地级市招生办意见

经办人签名: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经办人签名: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经办人签名: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备注:1.此表同时适用于“高校专项计划”及“地方专项计划”考生。

2.审核表需经初审报名点对考生资格初审通过后在网上打印,不得由考生手工填报。

3.审核中需考生及其父母提供的证明材料,请以附件形式附在本表后面。所有复印件证明材料须由资格审核工作人员加具“与原件相符”意见,签名并加具公章。

4.如考生户籍证明中显示的户籍所在地信息与在审核表上填报的信息不完全相符,考生须提供由所在派出所出具的两者属同一区域证明,否则视为考生虚报信息。

5.就读情况中的备注栏由往届生填写就读相关情况。

6.考生户籍需于2015年8月31日前迁入实施区域且于2015年8月31日后户籍变更未超出过实施区域。

附件5

广东省2018年重点高校招收农村和贫困地区

学生资格审核通过考生名单汇总表

序号

考生号

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

父亲或母亲(或监护人)姓名

父亲或母亲(或监护人)身份证号

 

 

 

 

 

 

 

 

 

 

 

 

 

 

 

 

 

 

 

 

 

 

 

 

 

 

 

 

 

 

 

 

 

 

 

 

 

 

 

 

 

 

 

 

 

 

 

 

 

 

 

 

 

 

 

 

 

 

 

 

 

 

 

 

 

 

 

 

 

 

 

 

 

 

 

 

 

中学初审意见

审核人:
 
盖章:
日期:

县(市、区)招生办复核意见

审核人:
盖章:
日期:

地市招生办审核意见

审核人:
盖章:
 
日期: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教育部学生司,黄宁生副省长,李贻伟副秘书长,省委、省政府办公厅,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公安厅,省扶贫开发办公室,省统计局,省招生委员会委员,省教育厅和考试院领导、有关处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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